《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系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一种。本文选取四个常见的法律风险点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单方解除权的理解及行使
《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从目前的判例及裁判观点上看,各地法院、仲裁机构对于“一定期限”的把握并不一致,有些司法判例还提出了按合同期限折合一定比例的观点,但比例又各有不同。目前较为统一的认识是如果被特许人已经实际使用、利用了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则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解除合同。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纠纷
《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该规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备案,否则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
三、“两店一年”资质相关纠纷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特许人应当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但若特许人不具备该条件,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若特许人在未予披露其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的情况下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则被特许人可以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若特许人明确告知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则合同在被特许人已知情且同意签订的情况下,不具备解除条件。关于“两店一年”资质纠纷,若具体情况确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1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撤销。
四、被许可商标使用纠纷
1.被特许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实践中,被特许人常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对特许人商标的字样、图案等进行部分改动。这种行为有时是被特许人不懂商标法规定,想对被许可商标进行美化导致的。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也即若商标使用不规范,最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2.被特许人“搭便车”行为
被特许人出于扩大自己的商标知名度,往往会在合作过程中把自己的注册商标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推广使用,试图让消费者记住自己的商标,甚至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商标为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为后期不合作单独使用其注册商标做准备。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因为双方在未在合同中对此类行为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约定导致法院及仲裁机构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
3.被特许人在合作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
此类纠纷,法理上属于违约及侵权的竞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特许方在合同终止后未拆除相关商标标识、办理终止商标授权手续,放任商标被使用不管或多年后才发现,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也是对特许经营市场的破坏,甚至会被同区域的其他加盟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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