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3.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4.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5.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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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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