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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同性立法现状

作者:程杰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5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285次举报


一、人权与同性恋

       自《宣言》被制定出来,有一个理念就被认同并被遵循, 那就是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人权是广泛的、不可侵夺的、不 可割裂的,任何人都无差别的享有人权,各个人权都是密切相关而又相依相成的,应给予同等尊重。确认同性恋者正常人的性质是维护同性恋者人权的前置问题。如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医学对此给予了肯定答复。1973 年,美国指出同性恋行为与疾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不能给二者画上等号。重新修改了同性恋的概念:同性恋是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及情感的对象具有相同性别,且此举动不一定有外在表现。由此,赋予异性恋者的一切权益,应同样的赋予同性恋者。《世界人权宣言》明确人固有的自由和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相互表达兄弟关系的精神主义;法律保护每个人,阻止对隐私、家庭和信息的任意干涉,防止对名誉的诋毁。世界人权运动日益蓬勃,国家应当明确其保护同性权益的职责。

二、现实同性立法的国内外表现

(一)国外的立法表现

       近来人们法治意识增强,国际人权运动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公民自身权利的维护意识提高,为争取与异性恋者平等的权利,同性别恋爱者开始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维权运动。随着性解放运动的全球化浪潮的发展,丹麦成为世界上确认同性别恋爱伴侣关系的第一国家,而荷兰直接对同性别恋爱婚姻在法律层面做出了认可和保护。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同性别恋爱者的合法权益给予确认,并制定相适应的法律。2015 年 6 月 26 日美国最高法大法官投票判决,各州不得禁止同性婚姻,该婚姻符合宪法。 美国成为第 21 个认同同性婚姻的国家。这标志着同性别恋爱婚姻在 50 个州于法有据,实行过禁令的14 个州随之撤销禁令。1999 年法国颁布了《公民互助契约》(简称PACS),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组建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成为世界首个承认同性别恋爱伴侣关系的天主教国家。其显著特点是,除其婚姻关系未予确认外,某些权利有所保障。

       1997 年荷兰《伴侣登记法》公布。2001 年《开放婚姻法》出台,规定同性别恋爱伴侣享有同样的儿童收养权,荷兰境外的儿童除外。同性别恋爱伴侣对两部法律有自主选择权,若适用《开放婚姻法》,拥有男女配偶享有的全部权利。

诚然,不同国度在立法上有不同立场。一些亚洲、澳洲国家经由宪法或法律程序明令禁止同性别婚姻。终身监禁则是伊斯兰或非洲国家对同性别恋爱的最严厉刑罚。

(二)国内对于同性立法的现状

       2015 年 7 月 19 日,中国台湾地区“联合报”刊出,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同性别恋爱婚姻在全境合法化;其法务部决定制定“同性别恋爱伴侣法”,给予同性别恋爱者法律保护。具体的制定过程,要以民众意向作为以后的立法参考。“流氓罪”和“鸡奸罪”是我国 1997 年前《刑法》用以禁止同性别恋爱现象的表现。《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对同性别恋爱的标准给出了确切界定,同性别恋爱是正常的心理现象。我国同性别恋爱取得了“非刑事”和“非疾病”的暂时胜利,然而我国同性立法仍然落后于西方的先进国家。

       1.《民法典》的主体范围狭隘: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原则等,表述上具有明显倾向性,其保护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基于异性性取向的公民,而不包括同性取向的公民。可见,这与宪法法理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并不统一;此外,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虽然在一定年龄、心理上略有差异外,同性别恋爱者不能构成民事能力削弱的因素。因此《民法典婚姻编》关于婚姻主体的规定范围与宪法精神、原则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相比较为狭隘。

       2.对同性别恋爱者正当权利的保护脱节:大多同性别恋爱者在“阳光下的阴影”中生存,极易受到不法攻击,或被殴打,或被强暴;抑或被老板解雇,被亲友逐出家门,被强制送到精神病院。他们有冤无处申,有案无处告,这不是一种常规现象。继而因自身权益未得保障,转而涉险触及法律红线,导致悲剧发生。

       3.我国同性别恋爱者的法律地位尚不清晰: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禁止同性别恋爱行为,成年人之间自愿合理的同性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目前的中国立法对同性别权益的态度是既没有明确认可,但也没有明令禁止。同性别恋爱者的权益还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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