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行为的内部结构
危害性行为从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语言行为、肢体行为以及心理行为。基于社会整合和社会均衡的角度出发,危害行为实质标准又是需要不断调整的。因此,危害行为的内部结构不单单是将危害行为简单地划分为肢体行为、语言行为和心理行为,还包括在形成一个危害行为时这三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互动。行为是我们研究的对象,只有对研究对象确定后才会产生对对象的研究,通过对危害行为内部结构的分类研究,从而为下面对危害行为内部结构进一步分析研究指明了方向。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而是一个有着多种表现形式的有机体,因此,危害行为理论的内部结构是一个动态的运转程序。
2.危害行为内部结构之间的关系
危害行为无论是肢体行为还是语言行为,该行为一定有一定的心理行为,该心理行为可能是行为人的犯罪意志、犯罪动机、犯罪性人格、犯罪技能等;也可概括分为常态的犯罪心理(如典型的侵财型犯罪动机、性欲型犯罪动机)和变态犯罪心理(如人格障碍的犯罪心理、性变态的犯罪心理、精神病态的反社会心理);既指向犯罪人的意识到的犯罪心理:故意犯罪复仇心理、侵占心理,也涉及到潜意识层面的犯罪心理,如过度自我防御机制下的攻击欲望、青少年处于获得同伴与社会认同的反抗心理、性冲动心理、过失犯罪中的逞能逞强或宣泄心理,等等。犯罪人的心理现象是对对危害犯罪行为人主动实施某种危害犯罪行为其直接具有驱动力和作用力的心理现象,是促使犯罪行为人最终主动实施危害犯罪行为的一种主体内部驱动原因,换而言之,犯罪人的心理现象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直接推动力。犯罪行为心理本身就是具有相对独立的心理特征,无论某一犯罪行为成功发生与否,犯罪心理独立存在于行为人的意识里或头脑中。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具有内隐性质的特征:在一个犯罪行为完全发生之前,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是完全隐藏于犯罪行为受害人主体内心的,尤其是犯罪让你具有强烈的自我保护动机时,其犯罪心理更是掩饰伪装、隐而不见的。
肢体犯罪行为,从我国刑法心理学的一个角度,是在泛指肢体行为参与人在一定的社会犯罪危害心理因素支配下所自行实施的,实施的犯罪危害性是社会的、触犯刑法的、需进行刑事制裁的行为。在"无行为无犯罪"的现代刑法科学理念的巨大影响下,肢体行为在现代刑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肢体具有行为嫌疑是一种犯罪法律上的事实,并不单纯是要指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某些客观因素方面,还要着重考查肢体行为嫌疑人的具体罪过、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等其他主观因素。而从犯罪心理学上的角度,肢体犯罪行为心理是泛指犯罪嫌疑人在其主观犯罪行为心理的直接支配下,导致了各种犯罪心理后果的各种客观心理行为。肢体行为具有外显性,总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体现出来;肢体行为具有依存性,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作用下而发生的。
犯罪与心理科学专门研究了犯罪的心理与其他犯罪活动,两者虽然存在区别,但对于犯罪人与犯罪现象而言,是紧密联系的整体。它们之间的联系体现为违法犯罪的心理表达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表现相统一。犯罪行为的本身属性往往都是根据犯罪者的犯罪心理状态而进行的确定性,比如我国刑法中针对主观层次上里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间的区别,这些都是根据犯罪者的心理状态而进行的确定。我们想要准确地分析自己的犯罪心态,就离不开自己的犯罪心态考察。在掌握了现有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前提下,经常会出现我们需要借助于对犯罪者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推断、了解他们的犯罪心态。
当然,由于犯罪现象及犯罪人的复杂性,犯罪心理与危害行为之间也存在着不一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犯罪动机与犯罪结果不一致(如行为认识错误所导致的间接故意犯罪);在胁迫下实施的犯罪;犯罪心理不明的过失犯罪行为;某些冲动型的犯罪行为(如无预谋的激情犯罪行为);心理疾病作用下的危害行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