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的概念的理解
(一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当今时代,科学技术、工业水平不断提高,危险的种类和系数不断增加,所谓的危险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放火、决水等。为了防止其他类型的危险发生, 设立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中所说其他危险方法中的“其他”是指“另外的,别的”,本罪名中“其他”的意思是指“危险的方法”,是相对于哪些行为来讲的,抑或是哪些行为之外的“危险方法”。具体地讲,“其他”是指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危险方法,而且实施的行为的危险性和上述中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危险”是指“人、材料、物品、系统、工艺过程、设施或场所对人、财产或环境具有产生伤害的潜能”。危险在紧迫性与程度上有缓、急、轻、重的区分。 按照现行的刑法分则的内容和本意将“公共安全”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
(二 )对爆炸罪的界定
爆炸罪,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故意使用炸药、雷管、地雷等起爆器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交通线路集中的地方,将爆炸物引爆,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伤及人身及财产的极具危险性的行为。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的特征的掌握
(一 )相同方面
1.在犯罪主体方面 , 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
2.在犯罪的主观方面 , 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有着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心理动态,以求达到某种目的,满足其心理需求。
3.在犯罪客体上 , 两罪都是危害不特定类型多数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或者秩序。
4.在客观上 , 两个罪都是行为人实施危险程度相当的危害手段,以求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都会给社会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本案中齐某某的危险行为,不仅伤害到自己的家庭关系,还使得居民们内心恐慌,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 )不同方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的实施手段不同,爆炸罪是以点燃爆炸物,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手段。
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公众的安全的目的, 但是该罪的手段不包括引燃爆炸物的, 即除去点燃爆炸物及刑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中所说的手段之外其他的犯罪方法,例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等。而且,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手段范围要比爆炸罪的手段广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开放的构成要件, 对于何种犯罪行为属于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需要法规依据社会上一般公民的法律观念,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予以填充。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看,并没有对爆炸罪中行为人所使用的爆炸物的种类做出明确的规定, 且爆炸方法本身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故而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容易混淆爆炸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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