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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以及处罚

作者:程杰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80次举报


滥用职权行为只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结果时,才成立犯罪。但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也可能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们的观点,滥用职权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刑法第397条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只是为了限制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范围,而不是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伤害、杀人等行为,也仅成立滥用职权罪。一方面,滥用职权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不是对立关系,故不能认为,凡是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都不符合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另一方面,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时,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显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作为方式杀害他人的,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同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救助他人生命而不救助,导致他人死亡,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的,也成立故意杀人罪。例如,警察逮捕正在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家中有婴儿无人喂养而置之不理,最后导致婴儿饿死。对此,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例如,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窝藏犯罪人的(如滥用职权为犯人出具办理虚假身份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等),是滥用职权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又如,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骗取县财政补贴、补偿据为己有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县财政补贴、补偿的,是诈骗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滥用职权罪与报复陷害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的共犯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通谋,利用其职务帮助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从一重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由于具有两个行为,造成两个法益侵害结果,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实行数罪并罚(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条的前后逻辑关系来看,其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应是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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