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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与试用期内怀孕的妇女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程杰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6次举报

法律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4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1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者有一定的保护规定但根据上述劳动法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间如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怀孕的客观事实并不能阻止女职工不被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虽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怀孕,但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必然影响到工作效力,行为能力也受影响,这可能成为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对怀孕女职工作出不合格的考核依据。另一方面如劳动者隐瞒怀孕客观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一种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也可以合法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虽该法条禁止用人单位以“无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却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考核不通过”、“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欺诈胁迫”等等事由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所以试用期间怀孕的女职工要理清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考核合格并且无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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