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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婚内借款

作者:程杰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03次举报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充分体现了夫妻对各自财产处理的意思自治。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确认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该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己方个人事务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该款项。

不过,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比如,夫妻之间婚内借下的钱款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非用于个人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

如果夫妻借款一方不是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则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之间就形成了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是需要偿还其债务的,其间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能否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协议订立在婚姻存续期间。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3、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

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满足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即便离婚,出借的夫妻一方仍有权要求另一方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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