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了自己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对象仅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1)拐骗:行为人以引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2)绑架:行为人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持;(3)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4)贩卖: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5)接送、中转: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以上五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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