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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加的居住权,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呢?

作者:程杰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2次举报

民法典新增加的居住权,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呢?


居住权是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而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居住权人是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定性是用益物权,区别于租赁权,租赁权是一种债权,物权是高于债权的。


居住权与租赁权有哪些区别?


1、居住权原则上无偿,也可以有偿设立;


2、居住权期限没有明确限制,租赁权最长不得超过20年。


3、居住权的设立是满足生活的需求而不是满足经济的需求。


4、居住权需要办理登记,租赁权不必办理登记。


5、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居住权的目的是满足生活的需要,居住权是不可以谋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说明,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求。具体条款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与租赁的巨大区别就是租赁是有偿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签署居住权合同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具备一定的效力的,所以具有对抗性、公示性的居住权就需要在登记的时候设立登记。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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