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企业询证函确认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为1419221元,双方当事人均明确之后未再发生业务往来,故扣除强大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后即为剩余欠款;企业询证函注明“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且双方亦未对付款时间做出过约定,现强大公司抗辩已过诉讼时效,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发布者:程杰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0日 13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企业询证函确认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为1419221元,双方当事人均明确之后未再发生业务往来,故扣除强大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后即为剩余欠款;企业询证函注明“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且双方亦未对付款时间做出过约定,现强大公司抗辩已过诉讼时效,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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