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02日01时许,王山奇醉酒后驾驶豫G1B366号小型轿车载李江勇、臧小峰沿219省道柳青河桥北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原玉河驾驶的豫F61529(豫F6101挂)号重型箱式半挂车同方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王山奇、李江勇、臧小峰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山奇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原玉河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臧小峰、李江勇无事故责任。豫F61529号车的被保险人为张新年,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淇县城郊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因各方调解未果而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案件(1)原告起诉要求我司赔偿108492元,案件(2)原告起诉要求我司赔偿141058.64元,案件(3)原告起诉要求我司赔偿128318元
争议焦点:
精神抚慰金金额是否过高及超载是否应当免赔10%
案情分析及应对:
三个案件受害人均是农村户口,从诉状看均以农村标准起诉,原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当不会有争议,但从原告诉状中反映出被保险车辆应该是严重超载,可能存在免赔情形,做好抗辩准备,提前跟公司联系索要投保单。
肇事车辆挂车保单已过期,要求原告提交保单原件,并向法庭释明保险限额。
庭前准备及庭后沟通:
拿到案件提前到法院复印证据材料后,代理律师结合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作出分析认为: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无争议,本案主要解决的是精神抚慰金标准和超载在三者险范围内免赔10%的问题。代理律师经过对延津法院网站公布的判决书中耐心细致的查找,找到了一份同样是主次责任造成死亡,法院判决次责方承担的精神抚慰金只有10000元的判决书,虽然不是本案承办法官做出的判决书,但是,对左右承办法官对精神抚慰金的酌定方面应会起到一定左右,并在开庭时作为证据予以提交,加之庭后代理律师不断跟承办法官沟通关于精神抚慰金应该支持多少的问题,虽然承办法官没有对代理律师对精神抚慰金的答辩的观点发表意见,但是,最终法院还是支持的代理律师关于精神抚慰金支付数额标准的抗辩。
关于超载免赔10%的意见,代理律师同样找到了新乡中院支持超载在三者险范围内免赔10%的判决书,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用以加强代理律师提交的三者险保险条款及投保单的证明效力。庭后代理律师多次跟承办法官沟通联系,但是,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该观点。
案件结果:
三个死者家属起诉要求赔偿的案件,判决均支持了代理律师1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抗辩主张,据代理律师了解,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案件,无论是责任划分如何,精神抚慰金判决支持1万元的判决尚属首次。随着法院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书的公开,能够为代理律师处理案件时提供良好的参考依据,尤其是提供与办理案件情况相似的判例,取得对我司有利的判决有很大帮助,因此,巧妙运用判例,在办案中也能发挥相当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