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大宝案件减损报告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10月14日10时,姬大宝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迎宾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兰考县310国道与迎宾大道转盘处,与自东向西尚新正驾驶的豫A19J30轻型厢式货车相撞,两车接触后,姬大宝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又撞在前方同方向马卫红驾驶的豫BM8110小型普通客车后尾部,致使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姬大宝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姬大宝伤情为:原发性脑干损伤、颅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肋骨骨折等。事故发生后,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兰公交认字第[2012]第205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姬大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尚新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马卫红不负此事故责任。
经查豫A19J30轻型厢式货车在贵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二、原告索赔请求
2014年2月24日姬大宝将贵公司与其他被告诉至兰考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5643.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260元,护理费1794元,误工费5040元,残疾赔偿金40884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复印打字费100元,共计69501.99元。
三、案件办理经过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后,指派我担任该案件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整个案件进行了详细梳理。
2014年3月10日专程到兰考县人民法院,以便进一步了解案情和调查相关证据。经与承办法官沟通,查阅了本案案卷。在审查鉴定报告时发现该鉴定存在严重的问题:第一、该鉴定系受害人自行委托的鉴定,鉴定程序明显违法;第二、依据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可能构不成伤残十级。
2014年3月11日经与公司沟通,依法向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4年3月25日,法院通知到兰考县人民法院技术科选鉴定机构,对方代理人系当地司法机关退休领导,行为作风盛气凌人,坚决选择兰考的鉴定机构,但我知道他的用意,于是坚持选择郑州的鉴定机构,最终在我的一再坚持下,经过法院调解,最终选择了一个双方都接受且公正性和专业性都有保障的开封京都临床司法鉴定所。
鉴定机关定于2014年3月27日对受害人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知我方带上鉴定费及检查费及时到场,我与公司沟通,公司无法提供现金,只能转账,但鉴定机构不同意转账支付,且称,检查费用不能确定。为了不影响工作,我自己出钱缴纳了鉴定费及受害人的各项检查费用(注:直到今日2014年5月29日,贵公司还没有将我垫付的上述费用返还给我……),并全程陪同姬大宝完成各项检查,将检查结果亲自提交给法医。随后,还与法医进行了深层次的沟通,法医一再表示,他们肯定会公正处理。2014年4月3日,鉴定结果出来:“被鉴定人姬大宝,未达到国家规定伤残标准!”
2014年4月22日,案件正式开庭,由于前期工作处理的好,使得证据对我方有利,最终达成了符合我方利益的调解协议,我司赔偿姬大宝各项损失13550元。
在处理本案件过程中,我先后4次奔波到兰考、开封,全程参与了案件各环节的处理。本起案件虽然普通,但我认真对待,最终的坚持使得本案件得到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也保证了贵公司的利益。
四、办理该案件的感悟
1、对案件的任何疑点都不能放弃
第一、该案件的最大疑点是原告的伤残鉴定意见书。
伤残鉴定意见书是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的依据,鉴定结果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的等级,都会对最终的赔偿数额会产生很大影响。我对本案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进行了认真研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办案经验,认为本案伤残鉴定意见书作出的依据不足,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因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充分、合法,法院同意了我的重新鉴定申请并安排选定鉴定机构。实践中,各个鉴定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水平有很大差距,因此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至关重要,所以我格外用心。鉴定当天,我全程陪同姬大宝做鉴定所需的各项检查,等到检查结果出来后亲自将检查结果交到法医手中,并与法医进来了沟通。我们这等重视,自然引起了鉴定机构的重视,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当然会格外小心、慎重。
第二、对于误工期限据理力争,使对方放弃过高的赔偿请求。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姬大宝颅骨骨折,其要求误工期为90天,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为标准计算,共计5040元。由于姬大宝的病历显示其住院26天,因此我据理力争,坚决按照其住院期间26天计算,而不是其要求的90天。最终对方无计可施,同意按照26天计算。
2、用专业素养、责任心赢得尊重
在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因为我方的尽职、尽责,最终赢得了主审法官、法院技术科法官、鉴定机构法医的尊重。在案件受理之初,主审法官和技术科法官均认为我方是没事找事、多此一举,但我方一再坚持,且据理力争,到后来,他们也被我们的敬业精神所感动,特别是主审法官,在后来案件的调解过程中,一再为我方说话,说服受害人接受我方的调解意见。鉴定机构的法医在鉴定时都说,我们每年鉴定几百个案件,没有见到过保险公司人员到场的,你们是唯一的一个!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此亦是我天坤律师永恒的追求!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岳高杰
2014年5月26日
附表:
项目 | 起诉金额 | 调解金额 | 交强险赔付金额 |
医疗费 | 15643.99 | 8960 | 8960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780 | 780 | 780 |
营养费 | 260 | 260 | 260 |
误工费 | 5040 | 1456 | 1456 |
护理费 | 1794 | 1794 | 1794 |
残疾赔偿金 | 40884 | 0 | 0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4000 | 0 | 0 |
交通费 | 300 | 300 | 300 |
鉴定费 | 700 | 0 | 0 |
复印打字费 | 100 | 0 | 0 |
合计 | 69501.99 | 13550 | 13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