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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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司解散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发布者:岳高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1218人看过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某工程公司成立于1990年9月,注册资本为15万元。公司历经更迭,最终林某、张某为公司股东,分别拥有公司股份的80%、20%。1997年工程公司承建了甲公司的一项工程,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70多万元,工程公司多次索要,但甲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

后工程公司难以维持,宣布解散,于2001年被工商局以未按时年检为由吊销了营业执照。工程公司股东林某一直坚持向甲公司索要工程款,但因各种原因并未起诉。2013年林某再次向甲公司索要工程款时,才得知甲公司控股股东李某宣布解散公司,不再经营。

现林某打算通过法律手段索要该笔工程款,索要该工程款应以谁的名义起诉?应以谁为被告索要该笔工程款?

二、对本案债权债务主体确定的法理分析

(一)公司解散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公司是法人,具有人格,由此就存在公司人格产生、变动、消灭的问题。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发生修改章程、变更组织,甚至合并、解散等情况。公司法人的解散是指公司法人出现了令其自身不能存续的事由,而停止积极经营活动的事实状态。依我国现行《公司法》之规定,公司解散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自愿解散,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行政部门强制解散,如: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司法部门强制解散,如: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解散公司。

无论哪种形式的解散,都必须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因此,公司法人的解散只是公司法人终止程序中的一个步骤和环节。公司法人的解散会导致公司法人的终止,但由于公司解散后还存有财产、债权和债务,所以公司的解散不可能导致公司人格的立即消灭。

(二)公司在清算阶段的主体资格问题

公司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要主体,它的产生、变动、消灭都应依法进行,公司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处于清算程序中的公司只是不能从事清算工作以外的经营活动,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受到限制,但其与原公司的本质仍是同一的,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的产生应具备相应的实体条件,如公司财产与资金,同时也应履行必须的程序条件,如公司成立时的登记。同理,公司法人法律人格的最终消失,亦应同时具备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实体条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的程序条件。因为市场经济为法治经济,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制。

公司解散应及时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余留的债权债务,了结其与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如果公司法人解散的事由一出现就当然丧失法律人格,那么无论其内部关系还是其对外关系将无法了结,已经与公司法人成立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可能遭受不测的损害或者取得不正当的利益。

公司解散进入清算阶段,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破产也仅仅是公司的一种客观状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济状况,亦或是一种清偿债务的程序。无论哪种情况,公司并未因此而终止,公司仍是债务承担的主体。

(三)公司在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问题

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签发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证书,公司自成立时起取得法人资格,而公司的成立则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其标志。因此,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存在的身份证明,是诉讼活动中证明其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的主要证据。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管理中十分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情节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都规定了此种处罚责任。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消灭必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司法机关不应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否定其诉讼主体的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完全可以作为合格的原告和被告。因此,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仅仅是剥夺了公司的营业资格,并不意味着公司终止。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与公司被撤销、公司被责令关闭均属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后果,属同一层次的概念,只是三种情况下,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度不同而已。公司遭受的上述三种后果是公司终止前的一个步骤和程序,此种状态下,公司并未结束,公司的法律人格仍旧存在。只有当公司经清算、注销后,公司方为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最终消灭。在公司未终止前,公司仍有义务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三、索要该工程款应以谁的名义起诉

本案的状况是,工程公司已经宣布解散,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以其未及时进行年检为由吊销。在此情形下,索要该工程款应以谁的名义起诉。这是本案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因此,工程公司虽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仍可以其公司的名义起诉甲公司索要工程款。

四、应以谁为被告索要该笔工程款

在本案中,甲公司只是宣布解散,其并未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手续,因此甲公司仍然视为存续,仍然具有法律人格。

工程公司应将甲公司列为被告,由甲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算的财产清偿工程公司的债务;如甲公司股东无故不履行清算义务,则工程公司可以侵权之诉另行起诉甲公司股东,由法院直接判决甲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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