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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逢知己千杯少劝酒担责莫忘了浅谈劝酒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岳高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553人看过

中国有着数千年的酒文化历史。酒不仅具有物质性,也具有精神文化价值。据《神农本草》所记载,酒早在远古神农时代就已经出现。可见,我国酒文化的历史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酒文化是日常生活、交际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无数经典词句中我们就可以感受到酒的作用。如:酒逢知己千杯少;无酒不成席;小酌怡情,大酌伤身等等,足以说明酒在日常交际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

然而,近年来,因酒后发生伤亡事故而要求其他酒友进行赔偿引发的民事案件时有发生。各方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看法、态度不尽相同,尤其是赔偿义务人无不感到冤枉,认为自己不应赔偿。在这里我想粗浅地谈一谈劝酒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劝酒行为的性质:一种情谊行为

首先,劝酒并不违法。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传统酒文化中,对长辈、宾客劝酒、敬酒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和社交礼节,相互劝酒也是传统习惯的待客之道。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国度,婚丧嫁娶、亲朋好友相聚都需要酒来衬托以渲染气氛,主人总怕自己没尽到“地主之谊”而劝酒是情谊使然。“喝好”甚至“喝倒”是表达诚意的一种方式,因此适度地劝酒、单纯的敬酒多为善意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其次,劝酒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只是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情谊行为”一词来源于德国,也称“好意施惠”、“施惠行为”。如好意同乘、帮忙照看小孩等。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认为,情谊行为是指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当事人之间不能依法产生后果的行为。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认为,情谊行为在于当事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学界一般将情谊行为的概念表述为:当事人为增进私人友谊或基于善良风俗而实施的欠缺效果意思的双方或多方行为。可见,情谊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

情谊行为是正常的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不应当过度地介入,否则将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生活规则。

因此,当事人之间共同饮酒及善意劝酒并不当然产生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换言之,对于彼此正当饮酒后的行为当事人之间不负有约定或法定的保护义务。但不当劝酒、强行劝酒也会产生损害后果。由于当前我国法律对基于劝酒等情谊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如何承担责任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此种责任的性质及法理基础难免存在争议。

二、劝酒人的责任基础:合理注意义务与过错责任原则

在情谊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基于聚餐饮酒、相约旅游等共同行为形成了某种特定的关系,并基于此种特定关系在当事人相互之间产生了某种合理的信赖,相信活动主体间会从善良、理性的角度来履行相互照顾、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将情谊行为造成的损害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是为了合理限制行为人的行为,令其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谨慎行事,避免自己的行为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通常认为,侵权无外乎是“做了不该做的事”或者“没有做该做的事”,没有理由要求人们因为“没有做常人通常认为不必要做的事”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在追究劝酒等情谊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严守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必要要件。如果由于不当劝酒产生了损害后果,除了饮酒人自己负责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三、劝酒人的民事责任:自己责任原则与免责事由

(一)相关案例

案例1

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赵某应邀与朋友徐某、周某等6人在呼和浩特市某饭店喝酒,席间徐、周等人不停地对赵某劝酒。结果,赵某当场喝得手脚瘫软、趴在桌上、小便失禁,第二天发现猝死在招待所的房间里。经法医鉴定,赵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赵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同桌饮酒的徐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法院认为赵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赵某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处徐某等人承担20%至5%不等的赔偿责任。

案例2

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据调查,首府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案例3

唐某的朋友单某是兵团农六师某团场的农场主。2011年 7月11日11时许,单某买了6瓶啤酒,邀请朋友田某、万某、郭某、唐某4人来家里喝酒打牌。住得较远的唐某骑着摩托车应邀而至。几个朋友边玩边聊十分开心。不一会儿,6瓶啤酒就被喝完了。田某、唐某又去买了24瓶啤酒。当日13时许,郭某、万某先行离开,而田某、唐某继续在单某家喝酒聊天。当日16时许,唐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却不慎撞到了电线杆上。唐某被路人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唐某的家人将唐某的几名酒友告上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

五家渠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过量饮酒会对自身健康及生命安全产生不利后果,所以应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过量饮酒。但唐某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过量饮酒后又驾驶摩托车上路,致使自己撞到电线杆上死亡。对这一后果的发生,唐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唐某的4个朋友也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唐某大量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却未能有效劝阻,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护送唐某安全回家。所以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唐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以承担损失的15%为宜。故判令单某、万某、郭某、田某4人赔偿唐某亲属各项损失39044.8元,并根据各被告在饮酒过程中所起作用确认赔偿比例,判决单某赔偿赔付款的 40%(15617.92元)、田某30%(11713.44元)、郭某、万某各承担15% (5856.72元)。

(二)饮酒者作为受害人自己一般应负主要责任

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是一个基本常识。任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饮酒者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首先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当其在自愿的情形下为有一定风险行为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亦即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般生活中原则上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

如果饮酒者对劝酒不加拒绝而造成饮酒过量,并对自己的身体或他人造成伤害,应当首先由他个人负责。即应首先实行饮酒人的自己责任原则。所以在责任分配时,一般认定由醉酒人承担主要责任,劝酒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劝酒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及范围

从上述案例及全国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出现以下情形,劝酒者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1、强迫性劝酒。酒桌上可能会说这样的话:“不喝不够朋友”、“你要不喝就看不起我!”等。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时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刺激对方饮酒、灌酒、不喝就不行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如果饮酒者发生意外,酒友是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这种劝酒也包括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比如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酒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等损害的。对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虽然我国法律对成年人饮酒、多人共饮、善意劝饮等行为并不禁止,但却明文禁止公民饮酒后从事某些特定的工作或行为,如严禁酒后驾车等。但如果劝酒人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不能再要求其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各地已审结的因醉驾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来看,一般将“有效劝阻”予以简单扩大,认为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劝酒人都要承担责任。本人认为,在是否进行了“有效劝阻”的问题上,应当由劝酒人举证,只要劝酒人对醉驾人用尽了力所能及的合理劝阻行为,就应当认定其尽到了必要的劝阻义务,就可以免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对于醉酒后不听劝阻强行驾车的行为人,劝酒人应当及时报警,否则不得免责。

5、宴会的主人应当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劝酒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除受害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外,劝酒行为人仅对他人因共同喝酒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即劝酒人一般应在10%至30%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劝酒行为人仅对通常情况下普通人能够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四)劝酒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

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四、劝酒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

在劝酒人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上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般认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由于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所以劝酒者入罪不成立。还有人认为,劝酒者只是劝其喝酒,而又没有劝其喝酒后去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本人认为,在法律对劝酒人刑事责任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是否追究劝酒人的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劝酒人明知被劝人已处于严重醉酒如行动不能自如、烂醉如泥、酒醉不醒等状态的情况下,劝酒人则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对醉酒人负有安全保证义务。如应当送醉酒人到达其住所并交予其家人照顾,或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如发生意外应及时送医就诊等等。

劝酒人未负高度注意义务和合理照顾义务,在具备刑事违法性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时则应承担刑事责任。如2011年3月12日夜间,张某、王某在饮酒后,将喝醉的酒友宋某送至张某租住的院内一未完工的改建房内后离开,导致宋某酒精中毒后冻死。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死者家属近40万元。

对于醉酒驾车则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劝酒人有责任予以有效劝阻。如果劝酒者明知被劝饮者酒后还要驾车,仍对其不当劝饮或强行劝饮直至其醉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且不加劝阻仍放任其去驾车,或过于自信地认为其醉酒驾车不会造成损害后果,即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如对行动已不能自如、行为控制能力明显受到影响的醉酒人从事法律限制或禁止的酒后行为如酒后驾车等未予有效劝阻的,其造成严重的后果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则应追究劝酒人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饮酒驾车的劝酒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如造成严重后果则应视劝酒者主观过错程度确定是否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即只有在醉驾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追究劝酒人的刑事责任。

总之,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和酒文化浓厚的国度,酒起到怡情助兴的作用,在普遍的社交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喝酒要适量、劝酒勿过度,劝酒不当会惹祸上身。作为法律人,我们要知道劝酒有法律风险,是朋友,最好请别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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