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连云港市XX公司与连云XX公司、徐XX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商初字第1420号
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新浦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XX公司,住所地:海州XX,
被告A,
被告A,
被告连云XX公司,住所地:连云区,
被告A,
被告连云XX公司,住所地:XX,
被告A,
被告A,
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诉被告连云XX公司、A、B、连云XX公司、C、连云XX公司、D、E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90元,减半收取10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