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公司与段X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港民初字第01201号
原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了原告江苏XX公司诉被告A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A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