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茆文波|时间:2020年06月28日|2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莉与王召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514-1号 申请执行人王莉,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 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A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掌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