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茆文波|时间:2020年06月28日|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尤胜燕与连云港育生堂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1859号 原告尤胜燕, 委托代理人A, 被告连云港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连云港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B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