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茆文波|时间:2020年06月28日|1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连云港市和味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794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和味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宁大道玉龙花园,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灌云县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南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被执行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 被执行人A, 被执行人A, 连云港市XX公司与连云港市XX公司、连云港市XX公司、连云港市XX公司、江苏XX公司、A、B、C、D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新商初字第0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新商初字第0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