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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茆文波|时间:2020年06月28日|1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冯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灌刑初字第003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大专文化,中国人民银行灌云支行职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3)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A驾驶摩托车,沿灌云县XX由西向东行驶至灌云县XX,与他人货车发生碰刮,致两车损坏,造成事故,经连云港XX司法鉴定,被告人A符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A供述,证人B、B、C、D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报告,调解协议、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A辩称:其喝过酒后没有骑摩托车,是一直推着的,
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证人B、C的证言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其理由:1、A、B、C几位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2、证人B、B的证言均形成于事故发生后两年多时间,非第一时间形成的证据,且经法庭通知证人未依法到庭接受质询;3、证人C、B的证言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锁链;4、事发当晚,根据当时的天气情况,证人根本无法看到被告人D是否骑着摩托车,其证言内容显然是猜测性的、推断性的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符;5、根据证人当时所处的位置来看,证人的视线受车辆阻挡,根本无法看到事故的发生经过,其证言明显不真实,(二)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照片,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该组照片不能证明任何内容,(三)被告人A于2011年10月25日0时37分时的询问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被告人B与B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有罪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A酒后驾驶苏G××号摩托车,沿灌云县XX由西向东行驶至灌云县XX公司门前路段,与停在路北B的苏G××号货车发生相碰刮,造成事故,经连云港XX鉴定,送检的A血液中检出乙醇特征色峰谱,其浓度为2.11mg/ml,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A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B××号摩托车沿灌云县XX由西向东行驶至灌云县XX公司门前路段,与货车发生相碰,
(二)证人证言
1、证人A证言,证明:其在门市门口看到一辆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碰到停在门市门前的货车上,
2、证人A证言,证明:其卸货结束,看到一辆踏板车由西向东行驶过来碰到货车保险杠上,
3、证人A证言,证明:其在门市里,听到外面有响声,然后出来看见双方为碰保险杠一事在争执,
4、证人A乙证言,证明:其车停在便道上,听到声音后,发现其货车前保险杠被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摩托车撞到,
(三)现场照片及摩托车照片,证明现场概况及车辆情况,
(四)鉴定意见
连正达司鉴所(2011)毒检字第676号血液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A血液检出乙醇特征色谱峰,其浓度为2.11mg/ml,
(五)书证
1、协议书,证明A驾驶B××号摩托车,沿灌云县XX由西向东行至灌云县XX公司门口时,与停在路上的苏G××号货车相碰,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2、驾驶证复印件,证明A具有驾车资格,
3、户籍证明,证明A自然等情况,
4、发破案报告,证明案件查处情况,
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A到案情况,
关于被告人A提出的“其没有骑摩托车”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B对驾车曾作供述,且证人C、B、C、D等人的证言和协议等书证,均证实被告人D在案发时驾驶摩托车,故被告人A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A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犯罪情节轻微,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A,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D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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