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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茆文波|时间:2020年06月28日|1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XX与杜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灌民初字第00478号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B,灌云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B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马晓永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XX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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