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为5分,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后,甲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向乙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后因甲无力偿还利息和本金,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偿还本金2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甲辩称,借款属实,但已经按月息5分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该利息过高,难以负担。对于已支付利息中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甲并没有提出要求乙予以返还。
观点一:
乙按月息5分的标准支付利息,应对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的部分,逐月冲抵本金。即第一个月支付的1万元利息中,超出的4000元应予以冲抵本金,故所剩余的本金为196000元;第二个月中,合法的利息为5880元支付,在所支付的1万元利息中,超出部分为4120元,故所剩余的本金为191880元;以此类推。
观点二:
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不能逐月冲抵本金,而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在确定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的基础上,扣减超出的部分,从而作出判决。如果借款人并没有明确请求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可以进行释明,否则不应进行处理。
理由:
1、超出部分冲抵本金,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双方当事人关于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的约定是无效的。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然而,货币这一特殊种类物本身就是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也不存在不能返还的可能。所以,无论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是合同法来看,按利息支付情况逐笔冲抵本金,缺乏法律依据。
2、超出部分冲抵本金,有悖于意思自治。民间借贷中,利息是出借人让渡货币的使用权,而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其计算标准的特殊性在于基于本金。在出借人实际提供合同约定借款本金的情况下,如果将借款人所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冲抵本金,则违背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等于认可提前偿还本金,势必形成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损害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3、适当进行释明,也能平衡双方利益。当借款人并未主张返还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时,法官是否应该进行释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释明,以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但并非一定要进行释明。经释明后,如果借款人主张返还,则在借款人应付本金和利息中对超出的部分进行扣减,然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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