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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练虎律师转载:企业破产,哪些不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

2019-01-03

发布者:练虎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541人看过举报


企业申请破产后,只有列入债务人财产范围内的才能作为债务人的财产,当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债务人财产变为破产财产,债权人才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受偿顺序及比例部分或者全部受偿。


哪些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呢?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申请破产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后一直到破产程序终结之前这一期间内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是债务人财产。有人会问,听说被设定了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啊?这种说法对吗?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有哪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1、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担保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可能源于先入为主的原因,旧的破产法规定有担保物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这一规定让很多人对于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产生疑问,甚至现在仍有一部分人认为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即设定了抵押、质押或者留置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根据2007年破产法对债务财产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同样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认定其属于债务人财产的同时,破产法又规定,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但如果该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在实现担保物权后还有剩余财产价值部分,是可以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或者其他破产债权的。


因此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毋庸置疑,但是首先是由担保物权人在该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的,在优先受偿之后,如果有剩余部分,或者担保物权消灭不存在了,才可以用于清偿破产费用或者其他一般债权。


2、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该条是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通过该规定可知,保管也好、租赁也好或者借用也罢,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均归物的权利人所有,债务人都仅是某一时间段的使用或者占有,只是占有人或者使用权人,非所有权人,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划归为债务人财产。


3、出卖人对债务人享有取回权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关系中,如果就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作出保留,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如果买方没有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卖方对标的物仍然享有所有权,此时卖方对于该标的物是享有取回权的,因此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4、属于国家财产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如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并且不可以转让给个人所有。这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并且不可以转让给他人,因此不能作为债务人财产。但是,《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以上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可以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因此土地使用权即可以转让也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属于债务人财产。这里的土地使用权仅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如果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原因是属于国家划拨的土地,原本企业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就没有支付商业对价,是无偿取得,当企业破产时,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政府也是要无偿收回的。


5、依规定其他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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