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练虎|时间:2021年11月29日|1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用钱,于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向原告累计借款60000元,原告以微信方式转账交付给被告。原告于2019年10月开始以微信、电话方式向被告催要其借款,被告拒不归还借款。
2、本律师接到该案后,认为该案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款的合意,于是从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多角度补充证据。
3、最终该案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