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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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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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

发布者:乔祥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8日|分类:刑事自诉 |18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简介: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802刑初1号

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女。因本案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抓获,同年6月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因系怀孕妇女,2019年7月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4日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因不到案,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后被上网追逃,同年5月22日秦某主动投案,2020年5月23日因系怀孕妇女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继续监视居住。因在哺乳期,2021年2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乔祥,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二刑诉〔202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晋0802刑初39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赔被害人姚某32000元、被害人闫某1300元、被害人赵某99600元、被害人蔡某314600元、被害人杨某某34000元、被害人曹某某10000元、被害人侯某某19000元,共计510500元。判后,被告人秦某不服,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晋08刑终592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裁定:一、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1年1月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东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乔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563000元用于归还所欠他人款项,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与本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判处。被告人秦某多次实施诈骗,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前退赔被害人的款项57100元依法不计算为犯罪金额。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前后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秦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某为归还欠张某的60万元本金及利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投资入股其经营的美容院可分红返本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该事项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秦某被抓获以后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又脱逃,被上网追逃后又主动投案,不符合刑法关于自首主动投案的规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秦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被害人未得到退赔的损失,应责令被告人秦某予以退赔。根据被告人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秦某退赔被害人姚某32000元。

被告人秦某退赔被害人闫某1300元。

被告人秦某退赔被害人赵某99600元。

被告人秦某退赔被害人蔡某314600元。

被告人秦某退赔被害人曹某某10000元。

被告人秦某退赔被害人侯某某19000元。

被告人秦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3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点评:本案涉嫌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一审辩护策略:定性无罪辩护,从案涉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履行情况,被告人秦某实际履约能力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无罪辩护;量刑罪轻辩护,排除显属民事合同纠纷数额,着重自首情节认定。对涉嫌诈骗的两单数额积极还钱取得谅解。一审判决秦某犯诈骗罪,具有自首情节,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一审后,辩护人发现涉嫌诈骗的两单数额也不真实,认为本案完全是民事纠纷,遂建议上诉。二审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发回重审。重审辩护人重点就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依约履行的实际情况及秦某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依法属于民事纠纷进行辩护。重审改判被告人秦某犯合同诈骗罪,否定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本案从一审罪轻辩护到二审无罪辩护,是基于庭审及庭后才得知或者发现新的与侦查机关的证据截然相反的证据。辩护人抽丝剥茧,尽职尽责依法利用法律智慧和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策略调整以及辩护意见都比较接地气,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重审应侧重案涉合同没履行的原因及被告人秦某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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