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简介: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21 )晋08刑终309号
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 秦某,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 :XXX ,美容院个体经营户,岀生于XX省XX市XX区。因本案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抓获,同年6月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 因系怀孕妇女, 2019年7月3日 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2020年1月4日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因不到案,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后被 上网追逃,同年5月22日秦X主动投案, 2020年5月23日因 系怀孕妇女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继续监视居住。 因在哺乳 期,2021年2月8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乔X,山西XX律师。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原审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H月16日作出( 2020 ) 晋0802刑初3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
审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晋08刑终592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 年3月20日作出(2021)晋0802刑初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XX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 秦某及其辩护人乔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用于归还所欠他人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秦X多次实施合同诈骗,酌定从重处罚。上诉人秦某到案后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秦某及其辩护 人所提其与各被害人之间属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的理由及 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秦某为归还欠张某的60万元本金及利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投资入股其经营的美容院可分红返本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证实。对此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秦某辩护人所提原审被告供述和被害人陈述是非法证据,一审时未排除的意见,经查,二审庭审时,出庭检察员提供了盐湖公安分局刑警北城责任区中队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讯问上诉人秦某时符合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一审第一次、第二次庭审时,上诉人秦X对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并未异议,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鉴于上诉人秦某二审期间退赔大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刑初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2021)晋0802刑初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前一审判决被告人秦谋犯诈骗罪,具有自首情节,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上诉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秦谋犯合同诈骗罪,不具有自首情节,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辩护人认为本案根本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法定情形,完全属于民事纠纷。上诉后,二审改判被告人秦X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案四次审理,事实没变,情节变,情节没变,量刑变。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可能是侦查机关涉嫌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涉嫌固有的有罪推定思维。这个案子每次的结果都是令人振奋的,辩护人确实执着敬业,坚信这个案子会取得公平公正的判决。
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被告人秦谋具有实际履约能力及已经履约的情况;被告人秦谋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定情形;对被告人秦X不予认定自首没有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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