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林林律师
段林林律师
四川-南充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一二审均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发布者:段林林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6日 4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X,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四川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XX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XX。

法定代表人:何X,总经理。

上诉人青X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X”)、第三人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被上诉人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X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提交的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明显有误。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与第三人之间的补充协议,第三人没有盖章,不具备证据应当具备的起码形式标准,也与青X无任何关系。被上诉人XXX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没有上诉人作为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是依法不成立的委托协议,不不可能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证明上诉人被胁迫签字的证据链完整。总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XXX辩称: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上诉人上诉事由不成立。首先、一审法院采信2014年12月16日上诉人与XXX代表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并无不当。其次、被上诉人为了工程结算找到XX公司并且按照XX公司的要求找到青X签字,青X在结算书上签字后XX公司也再次盖章确认,结算书合法有效。

3、上诉人称签字受到胁迫,因身体不适没有报警与常理不符,上诉人称受到胁迫的地址系其女儿经营的酒店,即便是上诉人受到胁迫其完全有条件当即报警,但上诉人在三天后的报警记录上自己述称是因为自己感到后悔,而并非是受到胁迫。上诉人称以律师函的形式行使了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认为上诉人的理由漏洞百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XX公司未进行答辩。

青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被告胁迫原告在《四川XX公司万基蓝域小区1、2、3、4、5号楼中庭、地下车库及附属建筑造价决算》上的原告签字无效,并依法撤销《四川XX公司万基蓝域小区1、2、3、4、5号楼中庭、地下车库及附属建筑造价决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0年1月11日,第三人XX公司(甲方)与青X(乙方)、案外人王XX(丙方)签署《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三方合作开发甲方取得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740部队的地块。甲方占股份的55%,乙方占25%,丙方占20%,以后按此比例进行分红。该协议第八条“该项目对外所签协议由乙、丙方作委托代理人签字,同时甲方加盖四川XX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该协议尾部,第三人在甲方处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青X在乙方处签字,案外人王XX在丙方处签字。2013年9月2日,青X收到了XXX提交的万基蓝域1234号楼及车库决算。2015年9月6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第十五建公司撤回对XX公司的起诉。2015年9月20日,第三人XX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兹委托授权人青X,身份证号码:512XXXX1195********,代表本公司就‘万基﹒蓝域’1期1-5幢楼所涉及的四川省XX公司施工部分的结算事宜,并与项目施工人协商确定工程结算结果,青X签字确认的结果本公司认可”。2015年10月15日,青X在XXX提供的《四川XX公司万基蓝域小区1、2、3、4、5号楼,中庭、地下车库及附属建筑造价决算》上签字。2015年10月21日,第三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X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2015年10月18日,烈到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东南派出所报警。同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东南派出所将青X报案情况记录在受理报警登记表中。该受理报警登记表中简要情况一栏载明“青X来所报称,2015年10月15日上午,其被何XX、冯X、吴XX、冯XX等四人带到顺庆区红墙街新南XX303房间,何等四人拿出一份四川万基蓝城一至五号楼工程价格确认书让青X签字,在青X签字后方觉后悔,为避免以后出现新的经济纠纷,遂来所要求登记。据青称,其与何等四人挂靠四川省XX公司承建嘉陵区万基蓝城工程,因一至五号工地价格结算与之一直有经济纠纷”。该表同时载明处理结果为其他处理。2015年10月22日,青X向XXX寄送律师函,函告撤销决算书上的签字行为。同日,青X向第三人XX公司寄送律师函,函告该司责成财务人员在对账、付款时严格把关。2016年1月11日,XXX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就“万基蓝域”项目要求第三人XX公司、青X、案外人王XX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违约责任。XXX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预(结)算书》,其载明万基﹒蓝域项目1-5号楼及地下车库结算书已交于第三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所载明的1-5号楼及地下车库总造价为53,937,067.54元。该结算书附有编制说明、造价汇总表、房屋分户平面图、房屋分层平面图等。青X于2016年9月2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在决算书上的签字无效并撤销决算书。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嘉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庭审后,一审法院依法传唤青X询问相关情况,其表示青XX是其女儿,其与青曙光为亲属关系。其自签字后三天才到派出所报警的原因是身体不适。同时认定,何XX、吴XX、冯X、冯XX系XXX承建的“万基蓝域”项目的现场施工负责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青X在决算书中的签字行为是否受到了胁迫,是否是在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作出。判断的关键即是否符合受胁迫而做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青X向法院提交的公安机关受理报警登记表意欲证明其是在何XX等四人胁迫的情况下才在决算书上签字,但该报警登记表载明“在青X签字后方觉后悔”,并未载明是受到了何XX等四人的胁迫。且青X与XXX四名负责人决算的地点在“南充新南门大酒店”,该酒店是南充市XX公司的产业,其股东青XX为青X的女儿,股东青曙光为其亲属,这对于青X维护自身权益更加有利,其可以第一时间报案,但当天其并没有报警,也没有让其他亲属代为报警,而是在事发后三天才到派出所报警,这与常理不符,恰好与受理报警登记表中“方觉后悔”的表述相互印证。从现有证据来看,青X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决算书上签字受到了胁迫,故对其主张确认签字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对其要求撤销《四川XX公司万基蓝域小区1、2、3、4、5号楼中庭、地下车库及附属建筑造价决算》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于青X辩称其并没有参与该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不是该项目现场代表,也没有见到工程造价决算的相关依据的意见,从青X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补充协议上签署文字的内容来看,其为第三人XX公司的代表,这与第三人XX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一致,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青X主张其系通过向XXX寄发律师函来撤回其签字行为的意见,因该行为不符合撤回的规定,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第三人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青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青X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XX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向XXX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青X代表公司就“万基﹒蓝域”1期1-5幢楼所涉及的XXX施工部分进行结算,并与项目施工人协商确定工程结算结果,该授权委托书虽没有受托人青X的签字同意,但青X于2015年10月15日与XXX的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何XX等人进行决算并在对方提供的《四川XX公司万基蓝域小区1、2、3、4、5号楼,中庭、地下车库及附属建筑造价决算》上签字,2015年10月21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X在该份结算书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前述情况表明青X以实际行为完成了委托人的交办的委托事项,且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该委托行为合法有效。对青X提出案涉授权委托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针对青X提出其在决算书上的签字行为是否受到胁迫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显示,青X在其亲属为股东的酒店签字,事发三天后才报警,报警的内容仅涉及“后悔”之意,并无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同时利害关系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在青X已经表示出“后悔”且报警的情况下,于事发后依然对该决算书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因此青X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在决算书上的签字行为系受到胁迫所为的主张,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段林林律师,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南充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副秘书长,2018至2020年度四川省优秀女律师。段林林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2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