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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患者签名的法律后果

2024年03月26日 | 发布者:郝爽 | 点击:10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医院伪造患者签名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里从我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来聊聊伪造沟通告知书的法律后果。患者因摔伤到医院就医,诊断多发骨折,医院急诊为患者的骨折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患者住院卧床康复。三个月后复查CT,发现患者尚遗留


医院伪造患者签名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里从我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来聊聊伪造沟通告知书的法律后果。患者因摔伤到医院就医,诊断多发骨折,医院急诊为患者的骨折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患者住院卧床康复。三个月后复查CT,发现患者尚遗留一处髋关节骨折未处理,因已经过了最佳手术时间,择期手术后患者经过康复出院,出院后髋关节功能丧失。患者找到我欲起诉医院。在翻阅病历时,病历中有一份沟通告知书引起了我的注意,该告知书签署日期为入院当天,内容为向患者告知其髋关节骨折不宜立即手术,待三个月后生命体征平稳后再择期手术,患者表示知情同意。这与患者的表述不同,遂与患者反复确认该告知书是否为本人或家属签字,是否医师入院时已经向其告知了髋关节骨折的情况,患者表示该告知书不属实,虽签字为本人签字,但应该是在入院三个月后发现骨折后补签。经过慎重考虑,我向患者告知可进行电子病历的生成和修改时间的鉴定,因该鉴定费用高昂,一旦确认告知书确实为入院时出具,则患者将损失几万元的鉴定费。但患者十分坚持,确定该告知书不是入院时签署,故我方向法院递交了电子病历的鉴定申请,在该鉴定尚未完成时,医生承认了伪造补签入院告知书的事实,后该案双方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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