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因腹痛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肠梗阻、回肠造口状态、直肠术后。行腹腔镜辅助下剖腹探查术、肠粘连松解术、小肠修补术、回肠造瘘还纳术、腹腔冲洗引流术,术后患者发生肠瘘,经治疗后病情逐渐严重后死亡。患方提起医疗损害诉讼,经鉴定,医方存在以下过错:1、告知不充分。2.行治疗肠梗阻手术不及时。3.对患者出现少量血便状的病情重视不足,检查措施不及时、不完善。4.术前评估存在缺陷,在远端肠管是否通畅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还纳手术,增加了术后肠外瘘、腹腔感染形成的风险。5.在肠梗阻未缓解情况下选择行小肠造瘘还纳术,手术指征、手术时机掌握不当。6.术中肠管粘连严重,分离中发现小肠破口两处,不排除是分离粘连过程中引起的小肠破裂的可能。7.患者术后一直未排便排气,且腹腔引流管引流液未减少,但医方未予重视,未及时完善检查,查明原因,存在不足。8、对患者的腹腔感染控制不利,未及时进行细菌培养及药敏实验,存在不足。认定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同等责任,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判决被告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