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因头部不适到被告所开的李大夫诊所(因无证行医事发后已被责令关闭并进行了处罚)就诊,被告为李某诊断为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用了三天降纤酶等药后停药三天,又于2020年7月23日和24日静脉滴注降纤酶、清开灵、甘露醇,2020年7月24日下午,李某因头痛,呕吐通过120急救车送至其他医院,CT结果显示脑出血,经过治疗后于当日死亡,故原告诉至法院。经鉴定被告诊所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李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一定作用),原因力(参与度)为30%-50%。法院采信鉴定意见,最终认定医方承担40%的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