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因腹痛到被告医院就诊,因漏诊患者肠瘘进行了灌肠,导致患者灌肠后发生广泛性腹腔感染,进而发生急性血栓,经专家会诊后,行双侧双下肢截肢手术。经鉴定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双下肢截肢手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10%-35%之间的过错责任,法院综合全案案情判令医院承担35%的过错责任,且判令医院承担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院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设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目的是,自然人因其人身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受侵害程度确定的赔偿数额,是法院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拟定的,若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其他赔偿项目一样,以过错程度来划分数额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原审根据患者在本次诊疗过程中受到的精神痛苦考虑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标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判令医方全额承担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