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甲状腺手术误伤甲状旁腺,患者起诉医院。医院存在手术指征不足,扩大手术范围,术中未尽到高度谨慎义务,经鉴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五十四条关于“患者在治疗活动中受到侵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有三个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过错,患者存在损害后果,该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均属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基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均需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意见、鉴定结论是医学专家针对专门案件所作的专业意见,具有权威性,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相关依据。本院参照鉴定意见及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举证,认定医院对患者采取的诊疗措施与损害后果(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认定医方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