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因右侧腰部、腹股沟区、右下腹部疼痛到被告医院疼痛科就医,诊断结论为神经痛、胸椎病、肝占位。医嘱用药注射用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每日40mg,共使用7天。用药后患者逐渐出现发热四肢肌力下降,直至完全瘫痪,最终诊断为格XX综合征。患者认为医方使用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存在过错,违反了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16年第172号),没有向患者说明该药的严重副作用,亦没有进行风险/效益分析,最终导致患者全身瘫痪,起诉至法院。经鉴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全身瘫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全部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