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欣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4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欣,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与被告佛山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称佛山公司)、南京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食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原告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其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原告据以向两被告主张权利的基础为,其系第ZL201930096800.1号“饮料包装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故审理本案适用的实体法应为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两被告针对原告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进行了现有设计抗辩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同时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海南老椰汁”饮料包装相近似标识的行为”,该诉讼请求依据的实体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的诉讼请求与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在请求权基础、事实理由、实体法依据以及相关证明证据等方面均发生了实质性变更,而且在两被告针对涉案专利侵权纠纷进行了实体抗辩,涉案专利稳定性存疑的情况下原告申请将本案争议变更为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子以准许。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经本院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仍坚持其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苏州公司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驳回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