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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影摔成骨折 影院担责30%

发布者:汪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024人看过

电影,通常是年轻人恋爱的序幕曲,可观众如果在看电影过程中受伤,责任又是如何承担的呢。

2012年的情人节晚上7点多,李小姐和男友一起到位于X路的一家电影院看电影。由于迟到,放映厅内已经关灯,于是他们只能摸黑步入放映厅寻找自己的座位。不料李小姐在上台阶时一脚踏空,摔倒受伤。经诊断,李小姐左外踝撕脱骨折。她认为,电影院对观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起诉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 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原告李小姐正是因为晚入场而受伤,其本身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作为电影院的管理者,在放映时观众进出时,未采取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观众受伤,其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法院酌定由电影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2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作为观众的李小姐在迟到入场时自身应尽更大的注意任务,故电影院只承担三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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