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被他人纵火,房东孙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客张女士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
2011年6月,孙先生将一套二室二厅的房屋出租给张女士。双方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1200元。然而就在2012年1月末的一个深夜,该房屋突发大火,烧毁了屋内装潢、电器。经查:犯罪嫌疑人任某(张女士的朋友),因猜疑其与周姓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对该男子怀恨在心而纵火,孙先生的房子被烧得面目全非,赔偿事项协商未果,以致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首先,被告应返还的租赁物已严重不符合交付前的状态,被告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租赁物毁损、灭失,被告还需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本案损失的直接原因虽系案外人的犯罪行为,但被告放任案外人进入涉案房屋是损失产生的必要条件,被告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的案外人进行追偿。故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装修损失、电器损失、租金等共计18.61万元。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承租人应当充分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否则,即使是案外人的原因导致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能都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