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民间借贷中会出现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民间俗称“抽头”。面对利息“潜规则”,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2012年9月,王某因生意急需向顾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个月。顾某提出要以月息5%计息,且利息需预先扣除。条件虽然苛刻,但王某只好同意。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归还。2013年2月,顾某向法院起诉。庭审时,被告王某称自己实际只收到85万元,所约定的5%的月利率过高。对此,在顾某看来,既然借条上写明借款100万元,对方就应以这个数额还钱,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岂能抵赖!
法院审理认为:
借条上虽然写明借款100万元,但15万元利息却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故借款本金实为85万元。另外,所约定的5%月利率过高,对超过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应归还顾某借款本金85万元,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律师提示:
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在借贷时不得预先扣除利息,且利息的约定不得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