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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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杨志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26人看过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以下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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