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到某看守所会见,前台检查了我的手续,告诉我说,你不能会见。因为这个当事人一审有两个辩护律师,加上你就有三个律师,你不能会见。你必须由一审律师所在律所出具解除委托函,加盖一审律师事务所的公章,才能让你会见。否则必须等到法院过来换押,因为现在还属于一审,还没进入二审程序。
我说,一审已经判决,一审的律师委托权限已经结束,不存在同时委托三个律师的情形。
前台说,这是看守所的规定,你去找领导。我们只能按照看守所的规定,我不能违反规定让你会见。我说,现在一审判决了,一审律师已经履职完。如果没有及时会见,可能导致被告人要上诉却没有上诉,从而丧失上诉权。
前台说,管教干部会问被告人要不要上诉,如果被告人要上诉,口头表达也可以。被告人只要写“我想上诉”,干警就会把他的诉求提交给法院,法院就会过来换押,到时就可以会见。
我说,被告人有没有要上诉,家属很关心,也要求自己要上诉。但是如果被告人不会写上诉状,或者错过时间表达,或者管教干部没有把被告人上诉的意见提交给法院,岂不是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被告人的家属又怎么会相信,管教干部会把上诉请求转交给法院呢?
前台说,我们管教干部都会把被告人上诉请求转交给法院的,除非他自己不上诉。
我说,要不,请你把我帮他整理的上诉状带进去,如果他要上诉,就让他签名转交,如果不上诉,再把上诉状带出来给我。
前台说,我没有这个责任带进去让他签……
这个看守所的规定极不合理也不合法:一审律师委托权限就到一审判决终止,律师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过来会见。而且,如果没有律师会见,了解被告人是否上诉的真实情况,家属不放心。相对于看守所的干部而言,家属肯定更信任自己花钱请的辩护律师。假如因为看守所不允许会见,导致被告人要上诉却未能及时提出上诉,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再说,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时,委托时限是从签署委托书委托协议时开始,然后直至二审判决的。看守所拒绝让辩护律师会见,显然剥夺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会见本来就很难,人为因素增加难度,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法治思维。
看守所制定这样的规定,很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