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刚到案时,即被定义为杀人魔头,背负七条人命。
周法官被害当日,公检法三家,甚至高检高法均对案件作出认定。
我看到的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使用的官方用语都是:严惩
为何不写成依法判决,甚至依法惩处也行。
严惩这个词汇,让人觉得,就不是依法。
我记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可是,某些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检法纷纷发声对案件定性,甚至是上级法院。
这样的发声,让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活动,人民法院的审理如何开展,让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如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千万不要未审先决,更不要未查先决!
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再发声可以吗?
能不能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别那么着急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