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之前,偶尔办过一些关于房产调查的案件,很简单,只要手续齐全,律师在调查房产信息方面并不受到任何阻拦。
房叔房姐出来之后,在调取这方面的材料时,就遇到了相当的困难。去年再次去行政服务中心的时候,被书面告知,律师持“执业证书、查询证明、诉讼委托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只能查询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屋登记相关信息,最为关键的是,登记资料不得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作为律师,对方当事人是否有多套房子可供执行,你必须拿到具体的房产证号,方可到房管局查询。问题是,你如果有了这些信息,还需要到房管局调查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属于必须办理登记的物权,特别是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更要公示。
最为关键的是,不能以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这才是最要命的规定,这个规定不但可以让贪官污吏的房产情况不至于被泄露,最为关键的是,恶意欠债的人有多套房子也不至于被知情而被拍卖。特别是离婚案件当中,只要夫妻一方持有以自己名义的房产证,对方想要分割夫妻财产,就没有什么办法。弱者,在这里真正成为被保护既得利益者的受害者
房管局,你到底在保护谁的利益,谁的隐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