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有个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宣判。当事人被指控酒醉驾车致一人重伤,承担主要责任,因不认罪,公诉机关建议量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法院一审判决2年2个月。
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当天凌晨2时许,归案过程确认报警时间为当天凌晨3时3分。
当事人辩称,其酒后驾车时承诺,出事故要承担责任,但车行驶出城后,就将车交给另一个同伴驾驶而自己在后座睡觉。结果出车祸后,同伴将被撞伤的司机拖到车外,将当事人叫醒,要他兑现承诺,所以他就爬进被撞坏的驾驶室,因为醉酒,所以马上又睡着了。等他醒来后,交警、救护车都来了。他在重症室里接受第一次调查笔录,笔录上的手指印是交警拉着他的手去盖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从第二份笔录开始当事人就反悔了,而且在事故认定书出来后马上申请复核,结果因为对方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复核终止。当事人多次向交警部门,公诉机关,一审法院申请驾乘关系鉴定,结果公检法均对当事人的申请置之不理。
这个案子有几个疑点:1、事故发生时2时许,报案却在3时3分,拖了将近一个小时,而庭审时,同车的同伴明确表示在事故发生后2分钟内就让对方司机报警;2、车辆行驶过程中,同伴承认车辆行驶过程中有接过去驾驶一段路程;3、在辨认照片时,并没有依照规定提供10张以上照片供证人辨认,而是仅提供1张照片供证人辨认;4、公检法经办本案人员均对当事人的申请置若罔闻。
我向公检法部门均表明观点:1、若公检法经办单位认定当事人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证据确凿,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做驾乘关系鉴定,不是更能充分证明自己认定事实清楚吗?而且可以当事人认罪伏法。2、除非公检法经办单位也明知这是一个冤案,担心驾乘关系鉴定出来的结果与自己认定的结论不一致,所以才不敢委托鉴定。
从整个案件处理过程,我更倾向于办案单位害怕自己的认定被司法鉴定部门推翻,所以才不敢委托鉴定。
所谓的真金不怕火炼,如果鉴定能够更充分证明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为何不给当事人一个机会,也给自己一个更为合理的理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