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初,一个不服治安处罚的行政案件。被处罚人是一个中年妇女,芗城区公安局以当事人故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为由,对当事人处以治安拘留10日,罚款500的处罚。
庭审时,公安机关举证一份笔录,笔录中被害人指控当事人挥舞浇花的铝桶,将被害人殴打致轻微伤。
针对这份笔录,我质证时说:这份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害人本人承认当事人正当防卫的行为。其中,“挥舞”这个词恰到好处非常精彩,挥舞这个词表明当事人并非故意要伤害被害人,而是针对被害人伤害行为,挥舞铝桶来抵挡外来侵害。这个词汇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质证未完,公安机关出庭的代理人,审判庭组成人员都低头浅笑。他们也觉得这个用词太逗了。
后来,公安机关主动撤销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
现在想想,当时对案件的研究确实够深入,对于笔录的每个遣词造句都很详细研究,而且技巧也好。尽管当时刚拿到执业证几个月的时间,但效果不错。后来这个当事人又有案子直接找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