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一个咨询,当事人向对方借了11万元,对方起诉要求偿还借款及约定利息。当事人提起反诉,主张其在借款前向银行借款29万元,以委托支付的形式,在借款之后由银行直接支付给对方。所以主张在抵扣11万元借款之外,还请求对方返还18万元。法院受理了这个反诉,但以当事人没有及时向对方主张还款,而是等到对方起诉后才反诉,故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我很惊讶,法院怎么会受理当事人的反诉呢?对方起诉当事人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法律关系,而当事人 反诉对方的是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居于买卖合同的存在,所以当事人向银行贷款,委托银行直接将货款支付给货物用银行汇票支付货款出卖方。若当事人直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对方,因对方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请求判令对方返还收取的货款。法律关系、案由不一样,法院怎么受理这个反诉了呢?法院受理本案反诉的依据是什么呢?而当事人在一审已经委托了律师,为何选择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起反诉呢?反诉的案由是不是也是民间借贷纠纷呢?这个案件当事人的反诉一二审都被驳回了,能否再提起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民事诉讼呢?还是必须申请再审或申请抗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如果当事人不提起反诉,而是直接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举证证明当事人已经委托银行支付本案货款,对方就要举证证明其向当事人交付29万元货物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于当事人选择反诉,导致本案当事人贷款29万元用于购买货物的货款,是否可以通过另案起诉就可以讨回来,还是申请再审的形式来讨回公道呢?
所以,反诉不是随便可以提起的。只是不懂,法院为何受理了当事人的反诉呢?而且,法院对于当事人另案起诉返还货款的请求,会给予立案嘛?还是要通过再审程序才能提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