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无论案件轻重,大多数的当事人及其家属都幻想着能取保,能判缓刑。就像山东孟某亮诈骗罪、厦门罗某诈骗罪案中显示那样,当事人及其家属为了取保,或者为了判缓刑,给了孟某亮、罗某巨额利益,结果未能实现取保或者缓刑目的,警方介入,孟某亮、罗某最终涉嫌诈骗被判刑。
取保或者缓刑,是当事人及其家属追求的目标,也是司法掮客的用来破坏司法制度,捞取当事人及其家属钱财借口。
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对于取保或者判缓刑的,可能被予以重点排查。为了不被查,干脆能判缓刑的也不判缓刑,能取保的不取保。本来取保也好,判缓也罢,对于大多数司法人员来说,是职责所在,只要不是用来权力寻租,就问心无愧,该取保该判缓他们完全可以依职权作出。
但是,假如说,没有收受好处,对那些符合取保条件给予取保了,对于那些能判缓给予判缓了,却要被查,或者还要额外写汇报。这个时候,我相信司法人员在对那些符合取保条件的嫌疑人办理取保,对那些符合判缓条件的被告人判缓时,内心还是会拒绝的。因为一旦作出取保决定,或者判缓刑的时候,就要给自己增加许多麻烦。原本案件忙得不可开交,还要应付彻查,干脆不取保,不判缓,省得给自己添麻烦。
于是,取保也好,判缓也罢,更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