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篇“审判长,我反对”的文章,被许多读者加以各种解读,违背了文章的初衷。我写这篇文章只是针对庭审调查时,公诉人的讯问出现不符合规定的诱导性发问等问题时,要及时提出反对。还有在庭审发问环节,应当提前拟定发问提纲,向法庭说明,我的发问是围绕什么焦点问题,从几个方面进行发问,让法官更好地记住我的问题,让法官知道我的辩点是什么,通过对被告人的发问,结合其他辩护技能,来支持我的辩点。
律师不能借助舆论炒作案件,而且,有些案件属于隐私案件,属于国家机密级别的,绝对不能泄露。所以,文字必须控制好。有些律师看了,认为说公诉人和审判长水平低,他用半个脑子就可以。有的律师说,公诉人问的问题哪有诱导性,是我这个律师胡乱提反对。我想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如果不知道公诉人的问题是诱导性发问,我怎么敢提反对?法官如果不认同我的反对,又怎么可能默认我的反对?
刑事辩护不是单一技能,而是由多种技能组成,不仅包括会见、沟通、阅卷、发问、质证和辩论等各种技能,还包括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阅卷笔录的制作。
昨天的文章,想表达的是,庭审调查环节,公诉人讯问时,如果出现诱导性发问,或者类似“你之前所做的笔录是否属实”这种模糊问题,作为辩护律师,可以及时表示反对。但我参加过几百次庭审,还没见过对于公诉人讯问时提出反对的。或许,是不想得罪,或许,是不知道能不能反对吧!
很多读者想了解,我的当事人会不会被重判,我的辩护效果怎样?我是不是在表演?
这里可以告诉读者,这个案件庭后,审判长主动找我,说他当了三十年刑事法官,第一次遇到像我这么负责,对案件了解得如此详细的律师。
知道网上的喷子很多,我一直不放在心上。这里想表达一下:公检法和律师有一个共同的称号,就是法律人,法律人的共同目标就是,还原事实真相,既不能帮助罪犯逃避罪责,也不能让无罪的人受到刑罚追责,而是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
辩护律师在辅导被告人时,要坚持还原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真相,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辩护技能,并不是简单的反对,不是简单的质证或者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