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四川
赵磊律师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赵磊律师

12512983@qq.com 09:00-21:59
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47446059点击查看

2021-06-11

杨X1、张X等与杨X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磊|时间:2021年06月11日|11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杨X1、张X与被告(反诉原告)杨X2、第三人庞X、何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7日,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明、人民陪审陶琼、曹XX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就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XX、何XX,被告杨X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第三人庞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第三人何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杨X1、张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西充县原何XX房屋,原告杨X1对砖混结构部分应继承约37㎡,砖木结构部分应继承约63㎡;2.确认坐落于西充县原何XX房屋,原告张X对砖混结构部分应继承7㎡,对砖木结构应分得和继承约126㎡:3.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原告张X与与丈夫杨X结婚,2005年生育女儿杨X1。结婚时,家里有母亲何XX,杨X、杨X2两兄弟。父亲杨XX于2003年10月因病去世。当时家里只有砖混结构正房三间和左侧厨房、右侧的猪圈。原告张X夫妇与母亲何XX共同出资修建了小二层瓦房和柴房。2010年10月,原告张X娘家资助木材、火砖共三货车并请工匠帮忙,在原三间正房上面修建了第二层砖木结构瓦房。2012年10月26日,杨X因交通事故身亡。2015年6月30日,母亲何XX因病去世。
2018年7月,上述房屋因政府拆迁,在二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晋城镇政府与杨X2串通,大部分房屋面积给杨X2并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仅留砖混结构39.84㎡、砖木结构71㎡给二原告。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杨X2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撤销何XX名下的砖混结构房屋31.1㎡赠与给二被反诉人;2.案件受理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人的母亲何XX生前立有遗嘱,将属于何XX个人的房屋全部留给反诉人。何XX去世后,反诉人按照何XX的遗嘱将砖混结构39.84㎡分配给被反诉人杨X1。被反诉人对遗嘱不服,多次到晋城镇人民政府闹事。反诉人为了配合政府推进征地安置补偿工作,与政府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将何XX名下的71.1㎡砖木结构房屋赠给两被反诉人,被反诉人不予接受。被反诉人不顾亲情诉讼至法院,要求分割何XX的其他财产。其行为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第三人庞X申请参加诉讼,因儿子杨XX去世后,其遗产未处理,请求保护其法定继承权。
第三人何X申请参加诉讼,我是何XX的父亲,何XX去世后,尚有遗产未分割,要求继承财产,继承的财产以后赠与杨X2。
本诉被告杨X2针对本诉原告张X、杨X1的请求答辩称:1.何XX遗嘱有效。遗嘱意思表示真实,有村社干部签名见证。遗嘱分清了杨XX生前的财产,死后增加的房屋均为何XX修建,属何XX个人财产,不属共有财产;2.为配合政府拆迁,根据遗嘱,给予了二原告照顾。
反诉被告张X、杨X1针对反诉原告杨X2的请求答辩:1.何XX遗嘱无效。形式上是打印件,没有代书人签名,漏列了其他继承人,内容上未对杨XX、杨X去世后的遗产进行分割,未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2.对本属共有人的财产,纳入个人财产进行遗嘱继承。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张X于××××年与被告杨X2之兄杨X结婚,2005年7月26日生育杨X1。2003年10月,杨X、杨X2之父杨XX因病去世后,家庭成员有母亲何XX、杨X2、杨X张X夫妇。2010年前后,何XX修建了正房三间及楼梯上第二层,小二层房屋,柴房共224.08㎡。2012年10月26日,杨X因交通事故去世。2015年6月30日,何XX因病去世。
2015年3月23日,何XX在村社干部杨XX、何XX等人见证下立遗嘱,载明:一、首先楼梯与厨房共用,靠楼梯的第一间由长孙女杨X1继承。二、紧靠楼梯左边第二间和第四间由二儿子杨X2继承。三、第三间、猪圈及进深2.8丈开间9尺由本人自行拥有。我年老生病期间,由于大儿子的不幸离世,全部生活与照顾护理以及一切经费开销(含看病)皆由二儿子完成和体贴。现因身体病况严重,如果本人有一天离世,名下房子(第三间、猪圈及进深2.8丈,开间9尺)全部由二儿子杨X2继承,希望二儿子继承后,好好发展这个家。特在有生之年立此遗嘱,望下代务必尊重。
2018年,因政府对西充县城北XX(城中城)棚户区改造,对涉诉房屋征用拆迁,测绘面积为380.94㎡(其中砖混结构119.52㎡,砖木结构261.42㎡)。2018年7月31日,原西充县晋城镇人民政府与杨X2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两份,一份为砖木结构85㎡,过渡费补偿11475元。另一份为砖混结构79.6㎡,砖木结构105.32㎡货币补偿总价格648944元;2018年11月7日,原西充县晋城镇人民政府与张X(含杨X1)暂时签订房屋产权安置补偿协议一份,砖混结构39.84㎡,砖木结构71.1㎡,货币补偿389844元。张X对此拆迁分配不服,双方所签协议未履行。原晋城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未果,建议以双方调解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发给补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何XX所立遗嘱效力问题。因杨XX、杨X先于何XX去世,何XX所立遗嘱,未对杨XX、杨X遗产进行分割处理,导致继承人庞X、张X、何X的民事权益受损,故何XX所立遗嘱部分无效。现继承人原告张X、第三人庞X、何X主张继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2010年前后修建的房屋224.08㎡,系家庭成员共有财产,还是何XX个人财产。其时家庭成人成员有何XX、杨X2、杨X张X夫妇,杨X2举出母亲何XX为修建房屋所列流水记账、费用清单,能够证明修建房屋的大部分开支由何XX支付,何XX是房屋主要修建者。杨X2、张X虽未举出为修建房屋的经济支出,但不能排除杨X2、杨X张X夫妇对修建房屋作了贡献的客观事实。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对修建房屋分割何XX1**.08㎡,杨X230㎡,杨X张X夫妇30㎡。三、关于杨X2反诉撤销何XX名下的砖木结构房屋31.1㎡,赠与给被反诉人杨X1、张X的请求,因何XX所立遗嘱部分无效,杨X1、张X未认可赠与关系,故其反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坐落于西充县何XX的房屋继承分割如下:
1.原告杨X1享有继承房屋102.65㎡;
2.原告张X享有继承房屋26.54㎡;
3.被告强享有继承房屋140.82㎡;
4.第三人庞X享有继承房屋19.61㎡;
5.第三人何X享有继承房屋91.22㎡。
二、驳回原告杨X1、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杨X2的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10800元,反诉受理费209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张X负担9420元,杨X2负担7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64190

  • 昨日访问量

    3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磊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