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与被告王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0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今欠到原告2017年工人工资10200元。事后,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一直推诿,拒不支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提交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欠条原件一份。被告王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受被告雇请为被告开装载机,2018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赵X2017年工人工资10200元。欠款人:王X身份证:XXX0××××××××”。事后,原告进行了催收,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0200元,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催收一直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给付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X劳务费10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元,由被告王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