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告蒲XX与被告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明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被告杜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XX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5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6日,被告杜XX因妻子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生产大出血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8月23日,被告因装修XX酒店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6000元,9月5日,被告因装修工程款不足,向原告借款35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9年9月28日。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能自觉偿还借款。经催收,2019年10月9日,被告通过微信聊天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于2019年10月14日还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能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银行取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与被告的聊天记录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告杜XX答辩称:我向原告借款29500元属实,但现在无法偿还,只有联系父母,请求父母代为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杜XX于2019年6月26日向原告蒲XX借款20000元,于2019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于2019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3500元。2019年10月9日,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在原告处借款29500元,承诺于2019年10月14日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杜XX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杜XX向原告三次借款,共计借款29500元,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500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杜XX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蒲XX借款人民币2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